德国中国工商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名称、注册地点

 

第一条     德国中国工商联合会由在德国和中国从事国际贸易、商务交流、投资合作和其他商活动的企业、经济团体和其他相关组织组成的非营利性协会组织。德文名称为Zhonghua/Deutsche-chinesische Indurstrie & Handels e.V. 德文缩写为DCIH

第二条 德国中国工商联合会在德国柏林注册,会址设在柏林市。

第三条 德国中国工商联合会的财政年度为公历年度。


第二章 目的

 

第四条 促进会员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工商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的国际业务的发展,为会员提供政策性服务,向有关机构反馈会员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德国中华工商联合是在德国柏林夏洛滕法院登记注册的合法协会,是一家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

第六条 德国中华工商联合会创会宗旨是:

第七条 加强中国企业与德国工商界之间的交往与合作,为中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企业在海外的企业形象提供多方位的服务平台,包括政策法律、税务会计、市场拓展、公共关系的咨询。

第八条 加深华人企业之间在海外的相互了解与互赢互惠合作, 增进与当地居民的友谊团结,为来德国创业的中国企业家服务,为家乡的各项建设服务

第九条 加强与德国及欧洲各个侨团的团结合作,为维护侨胞的正当权益、增进中德两国的经济与文化的交流和祖国的繁荣富强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条 征询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会员向德国有关机构和部门,如司法机关、工商海关、移民局和政府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转达或提出建议和诉求,协助会员与有关政府部门、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和国际组织等机构进行沟通协调,帮助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发挥联合会整体的优势,突出服务、协调和维权的作用。

第十一条   向会员介绍德国经济法规和投资环境,提供各类商业信息,帮助会员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

第十二条    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展览会、交流洽谈等活动,为会员提供专业咨询税务及法律顾问,出具必要的商事证明。

第十三条    加强与中国和世界各国商会及相关的国际组织的友好往来与业务合作,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交流,为会员在国内外开展商务活动提供的强大的关系网平台

第十四条   为会员出访和从事国际间的商业活动提供访问国伙伴般的关照和支持。

第十五条    推动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两国之间的经济合作。

第十六条    本联合会是由数十家企业共同发起成立的非盈利组织,旨在企业联合,以共同推动企业的社会责任,并在与德国政府开展建设性对话中,为维护中国企业在国外的合法利益、为宣传和加强中国企业在国外的形象扮演重要的角色,并为要实现的目标而努力。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七条    德国中华工商联合会实行会员制,由会员、团体会员、联系会员三个层面构成。具体条件分别是:

第十八条    凡在中国和德国经合法登记、依法从事有关国际商业活动,信誉良好,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的以下单位、经济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第十九条    从事国际商业活动的企业;

第二十条    境外企业驻德国代表处。凡业务受本会指导的国际商会组织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二十一条  凡在中国和德国经合法登记,从事与国际商业活动相关业务,信誉良好,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相关义务的以下经济团体及相关组织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联系会员:

第二十二条  与国际商业活动有关的经济团体及相关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境内外驻德国经济团体及相关组织机构办事处。

第二十四条  提交入会申请书。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各项内容,表明希望成为会员、团体会员或联系会员的意愿,以及希望成为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或会员单位的意愿;

第二十五条  提交工商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执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团登记证书或其他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具有同类作用的证件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核准会员、团体会员、联系会员资格,普通会员、团体会员、联系会员报理事会备案,理事以上会员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颁发相应会员证书。

第二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行监督;

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优惠或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或给予的各种协助;

5、自愿退会。

(二)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2、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3、按时按标准交纳会费,会费标准及缴纳办法细则另定。

(三)联系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权,免交会费,其他权利和义务与会员、团体会员相同。

第二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和证明会员身份的其他相关材料;会员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即自动丧失会员资格,由本会秘书处收回会员证书和证明会员身份的其他相关材料,并在本会网站和相关载体刊登该单位自动丧失会员资格的消息。

第二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对本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其办事机构为商会秘书处。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三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需有超过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德国中华工商联合会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决定德国中华工商联合会其他重要事项;

(五)决定商会的终止解散;

(六)本会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出席人数的过半同意方能生效。

1、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审议并批准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检查计划实施情况;

(四)审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决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六)审议提交《章程》修改方案;

(七)决定各会员的变更调整;

(八)提出终止解散德国中华工商联合会的方案;

(九)承担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2、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咨询委员会专家;

(二)指导和协调本会的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

(三)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消;

(四)制定本会的长远发展规划,拟定管理制度和议事规则;

(五)决定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会长由德国中华工商联合会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系社团法人代表。

3、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德国中华工商联合会日常工作,代表德国中华工商联合会出席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必要时可委托驻会副会长代理其职权;

(二)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副会长由德国中华工商联合会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行使会长委托的相关职能,承担会长授权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职务变更,其所在单位应及时申报推荐人选;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由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六条 德国中华工商联合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工作;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五年。秘书长的职责范围: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经理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并与财务主管研究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主持制定并实施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负责聘用副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完成业务主管单位、指导单位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德国中华工商联合会可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必要时也可按照法定程序报批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五章 财务

 

第三十八条 德国中华工商联合会财务独立,由常务理事会聘任的财务主管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由财务主管负责制定,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其监督。

第三十九条 遵照会计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联合会按有关规定,根据本会的实际情况制定会费管理办法,依法收取会员会费,其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服务收入;

(三)社会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根据业务需要,若会员或关心本会的各界人士有捐赠意愿的,联合会可接受捐赠资金;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第四十三条 德国中华工商联合会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商会的会计年度为11日至1231日,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经费收支决算财务报告;

(二)本年度经费收支预算计划。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可设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第四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商会可向对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中外合作作出重大贡献的中外人士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对为本会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授予荣誉奖牌。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案经本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